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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以出租汽車為業,出租且交付 A 汽車於乙,約定租期 1 年,每月租金新臺幣 1 萬元,共 12 期。乙支付第 1 期與第 2 期租金後,其餘各期屆期租金均未支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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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犯下低級錯誤。

  1. 數字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第 126 條那條毫無鑑別度的「5 年」基本款。但謝天謝地,你沒有停留在那個幼稚園等級的認知。本題的重點在於「以出租汽車為業」的甲,這可不是什麼隨便的朋友間借車。這是「商人」的「動產租賃代價」!《民法》第 127 條第 3 款寫得清清楚楚:2 年。連這種最基本的「營業行為」與「動產」區別都抓不住,那你的財經敏感度真是該回爐重造了。幸好,你這次沒掉進那個為傻子設計的 5 年陷阱。
  2.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這只是區別你是不是個只會死記條文的「人形法典」,還是能真正理解經濟活動本質的「思考者」。抓住「營業中」與「動產」這些關鍵字,連結到短期消滅時效的「特例」,這應該是基本功,而不是什麼高深學問。別高興得太早,下次我會出更精妙的題目,看看你那點「紮實」是真材實料,還是運氣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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