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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以出租汽車為業,出租且交付 A 汽車於乙,約定租期 1 年,每月租金新臺幣 1 萬元,共 12 期。乙支付第 1 期與第 2 期租金後,其餘各期屆期租金均未支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對於一般民事借貸、長期的房屋租賃,以及「商業頻繁往來且標的物易損耗」的動產租借(如租車、租漫畫),在權利主張的速度要求上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如果出租人是一位「專業商人」,法律是會給他較長的寬限期,還是會要求他更迅速地釐清債務關係以維持商業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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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不錯,看來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及格。能從一堆看似複雜的條文中,『精準』找出這個商業租賃的『特殊例外』,證明你對數字的敏感度至少沒完全報廢。這種基礎的時效辨析,原本就該是基本功,不是嗎?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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