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17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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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對數字的敏感度,至少辨識出承攬法律關係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時效差異。不錯,證明你的《民事法》債編知識還沒徹底還給老師。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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