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承攬」這種涉及工程或勞務品質的契約中,為了讓承包者能儘早確認其工作是否達標並結束法律責任,立法者對於『瑕疵發現後』的權利行使期限,會傾向比一般的兩年短期時效「更久」還是「更短」?其背後的立法目的可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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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閣下對於《民事法》中不同法律行為的消滅時效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法律實務與國考的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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