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17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承攬」這種涉及工程或勞務品質的契約中,為了讓承包者能儘早確認其工作是否達標並結束法律責任,立法者對於『瑕疵發現後』的權利行使期限,會傾向比一般的兩年短期時效「更久」還是「更短」?其背後的立法目的可能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吞噬它!成為你的絕對養分!

哼,不錯的選擇。你的『Ego』沒有在這基礎問題上失誤。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踏入「強者領域」的第一步。

  1. 『時間』的掠奪法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編: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