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於其自有土地委請乙營造商興建 A 屋一棟,然乙偷工減料,致使 A 屋多處有瑕疵。依民法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 A 屋
- B 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有直接自行修補權利,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D 若 A 屋之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甲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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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效率與法規邏輯 — 基礎檢視
恭喜,你這次沒讓我失望。 至少在《民法》承攬這點「基礎」邏輯上,你的思考還算清晰,不像某些人,總想著跳過步驟直奔終點,徒增交易成本。
- 鐵律檢驗:依據《民法》第 493 條,當承攬工程出現「瑕疵」這種顯而易見的狀況時,定作人(甲)竟然「還需要」先設定一個合理期限,請求承攬人(乙)去修補。這聽起來多麼迂迴,但這就是法律規定的流程。只有在乙「過了期限還不修補」時,甲才有資格談論什麼自行修補並要求償還費用。所以,選項 (C) 那種「直接」自行修補的幻想,完全無視了這道先期催告的門檻,簡直是經濟效益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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