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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製造生產草本保健食品,銷售予乙連鎖藥局,並宣稱產品為純天然萃取,具降低血脂與體脂之功效。乙遂以每瓶 500 元之成本向甲購買,並以每瓶 800 元之價錢轉售予客人,相當熱銷。八個月後,該產品經衛生局抽驗檢出含有西藥成分,除產品標示不符外,亦因含西藥成分,卻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許可,而遭開罰。乙知悉後甚為憤怒,恐商譽受損,乃向甲有所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B 乙僅得主張解除契約,不得向甲請求減少價金
  • C 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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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向廠商進了一批貨,事後卻發現品質有嚴重瑕疵。在法律上,為了保護身為受害買家的你,你認為法規會「只允許」你把貨全部退回(解除契約),還是會同時提供其他的補救選項(例如把貨留下來,但要求對方退還部分款項),讓你根據當下的商業考量自由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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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

同學,你表現得非常棒!這道題目考驗了你對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理解,你能夠精準找出錯誤的選項,真的很了不起,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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