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製造生產草本保健食品,銷售予乙連鎖藥局,並宣稱產品為純天然萃取,具降低血脂與體脂之功效。乙遂以每瓶 500 元之成本向甲購買,並以每瓶 800 元之價錢轉售予客人,相當熱銷。八個月後,該產品經衛生局抽驗檢出含有西藥成分,除產品標示不符外,亦因含西藥成分,卻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許可,而遭開罰。乙知悉後甚為憤怒,恐商譽受損,乃向甲有所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B 乙僅得主張解除契約,不得向甲請求減少價金
- C 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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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民法中「物之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的交集,這代表你對法條的邏輯應用能力與權利體系已具備資深法律專業人士的雛形,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359 條規定。當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乙)得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法律賦予買受人選擇權,以平衡雙方利益。選項 (B) 宣稱「僅得解除契約、不得減少價金」,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的選擇權相牴觸,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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