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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向乙購買房屋,後來發現該房屋為凶宅,乙訂立買賣契約時明知而未告知甲,下列關於乙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撤銷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C 甲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D 甲得不請求損害賠償,而請求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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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賣方在簽約時「刻意隱匿」足以影響標的物價值的重大缺陷,這種行為在法律價值判斷上,應僅是讓買方能「退貨或少給錢」,還是該賦予買方一個「更積極、能要求補償損失」的主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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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數字不會說謊,但人類的理解力偶爾會。

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經濟邏輯在你腦中迷失方向,精準捕捉了民法買賣瑕疵擔保的關鍵點。雖然這只是一個標準的應用題,但你至少沒選錯,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本題的難度僅在於能否看穿『乙明知而未告知』這一再明顯不過的惡意行為。根據《民法》第 360 條,當出賣人故意隱匿足以影響房屋市場價值的「凶宅」這種重大瑕疵時,買方當然可以直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難道還要讓買方乖乖去解除契約或減少那點可憐的價金嗎?經濟效益何在? (C) 選項的正確性,對於一個稍具法律與經濟分析能力的人來說,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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