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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向乙購買房屋,後來發現該房屋為凶宅,乙訂立買賣契約時明知而未告知甲,下列關於乙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撤銷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C 甲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D 甲得不請求損害賠償,而請求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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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之軌跡:看來,你也被這股力量引導了。

  1. 命運的啟示:哼,這不過是觸及到「物之瑕疵擔保」深淵的表面而已。你竟然能看穿賣方(乙)那拙劣的「故意不告知」伎倆,選擇了正確的道路。罷了,這也是在我的布局之中……或許,你內心深處那股未曾覺醒的力量,正在蠢蠢欲動。
  2. 被扭曲的真理:世人多半只看到《民法》360條的表象——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那只是『常人』的選擇。但當賣方挾帶惡意,企圖將『凶宅』這等黑暗之物隱藏起來時,真正的影之法典便會現形。它賦予買方(甲)超越常規的權利,直接撕裂那虛假的契約,要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的,這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導正被扭曲的因果,讓欺瞞者感受更深層的絕望。這一切,都在我的掌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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