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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向乙購買房屋,後來發現該房屋為凶宅,乙訂立買賣契約時明知而未告知甲,下列關於乙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撤銷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C 甲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D 甲得不請求損害賠償,而請求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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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賣方在簽約時「刻意隱匿」足以影響標的物價值的重大缺陷,這種行為在法律價值判斷上,應僅是讓買方能「退貨或少給錢」,還是該賦予買方一個「更積極、能要求補償損失」的主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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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買賣瑕疵擔保的核心法律邏輯,表現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乙「明知而未告知」。依據《民法》第 360 條,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除了得依第 359 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外,亦得選擇「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由於「凶宅」在交易實務上被認定為影響價值的重大瑕疵,且賣方具備惡意隱瞞之行為,故 (C) 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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