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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向乙車行購買中古汽車一部,乙保證該車品質優良,交車後一年,甲方發現該車為泡水車。有關甲得行使之瑕疵擔保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應即通知乙,並得主張減少價金
  • B 甲應即通知乙,並得主張解除契約
  • C 甲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D 乙如係故意不告知泡水車者,甲得主張不適用民法第365條所定六個月及五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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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買家在發現問題後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提告(例如六個月),否則就失去權利,這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但如果賣家是「明知有壞掉卻故意騙你」,甚至「發誓保證沒問題」,法律還會用同樣嚴苛的時間限制來要求受害的買家嗎?在這種「惡意隱瞞」的情況下,權利行使的時間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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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針對選項 D,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由此條文明文可知,當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法律僅排除適用「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之除斥期間規定,至於「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的規定並未被排除,依然適用。因此,若出賣人乙故意不告知該汽車為泡水車,買受人甲僅得主張不適用六個月的期間規定,選項 D 稱甲得主張不適用六個月「及五年」除斥期間的規定,明顯擴張了法條明定的排除範圍,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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