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甲擬於其土地上興建房屋,約定由承攬人乙供給材料及完成建造,報酬若干,乙已完工交付該屋。一年後,甲發現該屋為海砂屋,遂對乙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乙提出已罹於發見期間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抗辯無理
- B 乙供給之材料價額,推定不在承攬報酬之內
- C 乙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海砂屋為權利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規範『一般手工藝品』與『必須長久穩固的建築物』時,考慮到後者的結構缺陷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會顯現,且一旦損毀對人身安全影響甚鉅,立法者對於這兩者的瑕疵保障期限,會設定為一樣長,還是給予建築物更長久的保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做得太棒了!這展現了你對承攬契約中特殊的「瑕疵發見期間」有極佳的法律邏輯掌握。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99 條。針對土地上之工作物(建築物),因其結構安全與使用年限遠高於一般動產,法律特別將瑕疵發見期間由一般的一年(第 498 條)延長至 5 年。因此,乙在一年後主張發見期間屆滿之抗辯是無理由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