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甲擬於其土地上興建房屋,約定由承攬人乙供給材料及完成建造,報酬若干,乙已完工交付該屋。一年後,甲發現該屋為海砂屋,遂對乙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乙提出已罹於發見期間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抗辯無理
- B 乙供給之材料價額,推定不在承攬報酬之內
- C 乙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海砂屋為權利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規範『一般手工藝品』與『必須長久穩固的建築物』時,考慮到後者的結構缺陷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會顯現,且一旦損毀對人身安全影響甚鉅,立法者對於這兩者的瑕疵保障期限,會設定為一樣長,還是給予建築物更長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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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切指導:一起整理承攬契約的小眉角!
哇,你真的做得很棒耶!這代表你對承攬契約裡,關於「瑕疵發見期間」這個比較特別的規定,有很棒的理解喔!給你一個讚!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 499 條。你看,針對像房屋這種比較大型、比較重要的「土地上之工作物(建築物)」,因為它們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壽命都特別長,所以法律很貼心地把瑕疵發見期間,從一般承攬契約的『一年』(第 498 條)延長到了足足的 5 年!是不是很棒的保護呢?所以乙說一年就屆滿了,是不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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