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承攬人之工作有非重要的瑕疵時,定作人在法律上的主張不包括:
- A 瑕疵修補請求權
- B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 C 契約解除權
- D 減少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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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你建造一棟房子,最後僅發現牆角有一處油漆未乾,若法律允許你因此就徹底推翻整個合約、讓對方心血付諸流水,這是否符合社會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當損害極小時,法律應如何限制「最強效」的權利來維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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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承攬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位階,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法律效果與瑕疵程度的比例關係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民法》第 494 條但書規定,若瑕疵「非重要」或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這是為了避免因微小瑕疵而導致巨大的經濟浪費,法律僅賦予請求修補、償還費用或減少報酬等較為溫和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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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 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享有修補、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權。
| 比較維度 | 重要瑕疵 (非建物) | VS | 非重要瑕疵 |
|---|---|---|---|
| 瑕疵修補請求 | 可行使 | — | 可行使 |
| 減少報酬請求 | 可行使 | — | 可行使 |
| 契約解除權 | 可行使 | — | 不得行使 |
| 立法目的 | 保護定作人利益 | — | 兼顧社會經濟效能 |
💬非重要瑕疵僅能請求修補或減價,不得解除契約以維持契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