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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承攬人之工作有非重要的瑕疵時,定作人在法律上的主張不包括:
  • A 瑕疵修補請求權
  • B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 C 契約解除權
  • D 減少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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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你建造一棟房子,最後僅發現牆角有一處油漆未乾,若法律允許你因此就徹底推翻整個合約、讓對方心血付諸流水,這是否符合社會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當損害極小時,法律應如何限制「最強效」的權利來維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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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承攬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位階,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法律效果與瑕疵程度的比例關係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民法》第 494 條但書規定,若瑕疵「非重要」或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這是為了避免因微小瑕疵而導致巨大的經濟浪費,法律僅賦予請求修補、償還費用或減少報酬等較為溫和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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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 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享有修補、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權。
比較維度 重要瑕疵 (非建物) VS 非重要瑕疵
瑕疵修補請求 可行使 可行使
減少報酬請求 可行使 可行使
契約解除權 可行使 不得行使
立法目的 保護定作人利益 兼顧社會經濟效能
💬非重要瑕疵僅能請求修補或減價,不得解除契約以維持契約安定。
🧠 記憶技巧:一補(修補)、二費(償還)、三減(減價)、四解(解約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瑕疵皆可解約,需注意「非重要瑕疵」與「建築物」之解約權受限。
工作物滅失之風險負擔 承攬人之協力義務 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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