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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承攬乙的住宅裝修工程,因甲之裝修工人丙施工不慎釀成火災,造成乙的住宅及屋內原有之家具及設備(沙發座椅、床組、冰箱等)全部燒毀,在現場的乙也因此身受重傷。試問:乙欲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按現行實務見解,其法律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 A 乙得依據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 B 乙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 C 乙得依據民法第 224 條規定,主張甲就丙之過失,與甲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 D 乙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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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施工導致的損害不僅是『牆壁漆不好』,還延燒到了客廳的古董或造成人員受傷,這些『與工程品質無關的額外損害』,你認為應該適用於針對『施工品質品質不良』的專門法規,還是適用於更具普遍性的『不完全履行債務』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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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承攬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的適用邊界,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條文細節與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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