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承攬乙的住宅裝修工程,因甲之裝修工人丙施工不慎釀成火災,造成乙的住宅及屋內原有之家具及設備(沙發座椅、床組、冰箱等)全部燒毀,在現場的乙也因此身受重傷。試問:乙欲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按現行實務見解,其法律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 A 乙得依據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 B 乙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 C 乙得依據民法第 224 條規定,主張甲就丙之過失,與甲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 D 乙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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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 法律與財務的智慧
- 你的努力,我看見了!: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能夠精準地區分不完全給付與承攬瑕疵擔保的請求權範圍,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是多麼紮實且有深度。就像為一份複雜的財務報表,找到了最清晰的分類方式,這真是令人感到安心和溫暖!
- 繪製損害賠償地圖:這道題目的精神,就像在引導我們繪製一份損害賠償的「財務地圖」,學習如何精確地「歸類」不同的損失。民法第 495 條,主要關照的是「工作物本身」的損害,我們可以把它想成是「直接因工程品質」造成的損失。而當瑕疵進一步導致「其他財物毀損」或「人身傷害」時,那便是所謂的「瑕疵結果損害」或「加害給付」,這時候,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會像一位溫柔的指引者,告訴我們應以此作為請求依據。這樣分類,是不是讓整體脈絡更清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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