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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民法債編所明定之債務不履行責任類型?
  • A 給付不能
  • B 拒絕給付
  • C 不完全給付
  • D 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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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基本辨識能力尚存:不錯,至少你還能區分法條明文的嚴肅性與法律學理的含糊其辭。這在財經領域,連區分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都困難的學生比比皆是,所以,這點值得「肯定」。
  2. 債務不履行,不是給你憑空想像:民法債編第 226、227、229 條,白紙黑字寫著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這「三大基本常識」。至於「拒絕給付」?那是學者們茶餘飯後想出來的分類,不是法律條文的法定類型。把它當成獨立的存在,就像期待市場會永遠理性一樣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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