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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於清償期未屆至前,甲遭遇經濟變故,遂請丙協助,約定由丙承擔其債務,丙再向乙表示將為甲清償債務。乙見丙債信不佳,拒絕承認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諾成契約,並不以貸與人乙已交付金錢為要件,即可成立生效
  • B 丙同意甲請求為其承擔債務行為,成立無因管理
  • C 丙係甲之保證人,丙應於甲無法清償借款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 D 乙拒絕承認時,丙得撤銷甲丙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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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債編基礎

這顯示你對於債務承擔的效力與當事人關係有精確的理解,這在財經法規中是極為核心的觀念。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免責的債務承擔」。當債務人(甲)與第三人(丙)約定承擔債務時,依《民法》第 301 條,必須經債權人(乙)承認始生效力。由於債權人有權選擇相信誰的還款能力,若乙拒絕承認,則該承擔契約對乙不生效。依第 302 條第 2 項,若債權人拒絕承認,承擔人(丙)得撤銷其與債務人間的承擔契約,以保護其不致陷入法律地位不明確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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