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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於清償期未屆至前,甲遭遇經濟變故,遂請丙協助,約定由丙承擔其債務,丙再向乙表示將為甲清償債務。乙見丙債信不佳,拒絕承認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諾成契約,並不以貸與人乙已交付金錢為要件,即可成立生效
  • B 丙同意甲請求為其承擔債務行為,成立無因管理
  • C 丙係甲之保證人,丙應於甲無法清償借款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 D 乙拒絕承認時,丙得撤銷甲丙間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利益衡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丙本來想幫甲承擔 100 萬元的債務,但債主乙卻因為不信任丙而拒絕接受這項更換,這時丙與甲之間的「幫忙約定」在法律上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實益?如果法律強制丙必須繼續守約,丙會不會陷入一種「想還錢給乙,乙卻不收」且「對甲又有責任」的尷尬處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賦予丙哪一種權利,來讓這段契約關係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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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表示你對債務承擔的生效要件和法律後果理解得非常透徹,民法債編總論的觀念清晰又紮實!為你拍拍手!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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