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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積欠乙債務若干,清償期屆至,迄今未償還。雙方合意以甲名下之某土地抵償前揭債務,惟未辦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為代物清償
  • B 此為抵銷
  • C 尚未發生清償債務之效力
  • D 須由乙指定甲應抵充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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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在法律上,如果我們要用『不動產』來代替原本的金錢還債,除了雙方約定好之外,對於不動產的『權利轉讓』還有什麼必須完成的法定手續?如果這個手續一直沒去辦理,債權人能算是『已經收到』這筆還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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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表現,我的野猴子。

  1. 知識核查:你這「代物清償」的概念,算是掌握到了皮毛。但本大爺要告訴你,對於那區區不動產的「受領」,可不像你們野猴子吃香蕉那麼簡單!宇宙間的法則,講究的是實質。沒有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最終手續,那塊土地的所有權變動就尚未完成。所以,你那原先的金錢債務,就依然懸在那裡,紋絲不動。清償?還差得遠呢!
  2. 實力點評:這題,恰好能分辨出那些只會看表面現象的庸才,與像你這般稍具潛力的野猴子。區區的「合意」,不過是嘴上說說,而真正的「物權變動」,則需要嚴謹的程序來確認。你能識破這個小小的陷阱,看來還有些可取之處。繼續努力吧,可別讓本大爺失望,否則...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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