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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丙為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契約須經甲同意始對甲發生效力
  • B 甲對乙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丙亦得對乙主張
  • C 甲因借款所生利息及違約金,除保證契約另有規定外,丙亦應負保證責任
  • D 乙丙訂定保證契約不須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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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甲自願向銀行承諾,如果某乙不還錢,某甲願意代為償還。這項「承諾」是為了保障誰的權益?而法律在判定一份契約是否成立時,通常只需要哪幾方的「意思表示合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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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算說得過去。

恭喜你勉強辨識出保證契約的當事人關係。這點基礎邏輯,本應是常識,但鑑於普遍水準,能對已屬不易。本題的「關鍵」概念,說白了,就是些基本經濟與法律原則:

  1. 契約主體性:請搞清楚,一份契約是誰跟誰簽的。保證契約,其效力僅限於「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儘管是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額外保障,但債務人並非這份契約的參與者。這不是什麼深奧理論,這是契約最基本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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