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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A 至 B 公司任職,由 C 與 B 訂立人事保證契約,約定 A 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應對 B 為損害賠償時,由 C 代負賠償責任。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事保證契約之期間與 A、B 間之僱傭契約期間相同
  • B C 於 B 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其責任
  • C A 之年薪為新臺幣 35 萬元,因受不了誘惑,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務 60 萬元用於玩樂,則 C 應賠償 B 公司 60 萬元
  • D 為保護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人,人事保證契約以一次為限,不得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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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律設計人事保證制度時,為了避免保證人負擔過重,法律會傾向於讓保證人「優先」承擔責任,還是將其定位為「最後的墊底者」?當企業遭受損害時,債權人應該先對誰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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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民法》中「人事保證」的法律邏輯有極其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B) 體現了人事保證的補充性原則。根據《民法》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人僅在僱主「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才負賠償責任。這與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邏輯相似,旨在保護保證人,使其作為最後的風險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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