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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即將調派國外之甲將其所有 A 屋一棟出售乙,價金一千五百萬元。甲乙雙方約定,由丙作為保證人,乙僅須先支付頭期款三百萬元,其餘分十二個月分期支付。甲於乙支付頭期款後,便將 A 屋移轉給乙後,並出國赴任。二年後甲回國述職,發現乙未依約將剩餘價款匯入甲指定之帳戶,向乙請求時,復發現 A 屋已轉賣予丁,乙已不知去向,遂向丙請求支付剩餘價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契約存在於乙、丙兩人之間
  • B 丙係以其所有財產作為其責任之總擔保
  • C 因丙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得拒絕甲之請求
  • D 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乙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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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審視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邏輯搞砸,還能辨識出這種債權行為中,人身擔保關係的皮毛。至少證明你在《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主體的辨認還不至於完全是個門外漢。這只是財法分析的幼稚園等級,別高興得太早。

2. 概念釐清,或者說,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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