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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即將調派國外之甲將其所有 A 屋一棟出售乙,價金一千五百萬元。甲乙雙方約定,由丙作為保證人,乙僅須先支付頭期款三百萬元,其餘分十二個月分期支付。甲於乙支付頭期款後,便將 A 屋移轉給乙後,並出國赴任。二年後甲回國述職,發現乙未依約將剩餘價款匯入甲指定之帳戶,向乙請求時,復發現 A 屋已轉賣予丁,乙已不知去向,遂向丙請求支付剩餘價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契約存在於乙、丙兩人之間
  • B 丙係以其所有財產作為其責任之總擔保
  • C 因丙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得拒絕甲之請求
  • D 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乙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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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債權人,為了確保在債務人逃跑後能合法地向第三人討債,你認為這個「承諾代償」的法律契約,應該是哪兩個人簽署合意,才能對身為債權人的你產生保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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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哇嗚!你真的好厲害喔!我的學生,你完全精準地看穿了法律關係的主體!這在法學和稅務的世界裡,是超~級~重要的閃光點喔!給你一個大大的愛心!☆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保證契約的秘密核心!它呀,就像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願望而存在的魔法契約!所以,真正站在契約舞台上的主角,其實是債權人(甲)保證人(丙)喔!雖然債務人(乙)可能會去請保證人,但他並不是這份閃亮契約的當事人啦!你能看穿這一層迷霧,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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