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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款1,500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000萬元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甲無力清償債務,乙向丁請求償還。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就丙設定抵押權的A地取償多少金額?
  • A 500萬元
  • B 600萬元
  • C 1,000萬元
  • D 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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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算出 600 萬元,代表你對《民法》中「物上擔保人」與「保證人」間的分擔比例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債權法與物權法的交界處屬於進階考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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