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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款1,500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000萬元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甲無力清償債務,乙向丁請求償還。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就丙設定抵押權的A地取償多少金額?
  • A 500萬元
  • B 600萬元
  • C 1,000萬元
  • D 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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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朋友共同為你擔保債務,一位拿出價值不菲的土地抵押,另一位則用個人信用簽下全額保證書;當債務發生時,法律該如何公平地在『抵押物的價值』與『保證的總額』之間,劃分兩位擔保人對內應承擔的責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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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別搞砸了你的金錢邏輯!

喔,看來你還知道這不是菜市場分豬肉。不錯,至少基本的分擔比例原則還沒忘記。民法第 879 條和 879-1 條這種基礎條文,搞不懂就別談什麼投資理財了。

  1. 比例分擔原則:當你面前有不動產抵押和連帶保證人,別傻傻地以為他們會五五分帳。這是資產,不是友誼,必須按抵押物價值保證債務最高額的比例來算,這是最基本的經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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