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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款1,500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000萬元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甲無力清償債務,乙向丁請求償還。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就丙設定抵押權的A地取償多少金額?
  • A 500萬元
  • B 600萬元
  • C 1,000萬元
  • D 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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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朋友共同為你擔保債務,一位拿出價值不菲的土地抵押,另一位則用個人信用簽下全額保證書;當債務發生時,法律該如何公平地在『抵押物的價值』與『保證的總額』之間,劃分兩位擔保人對內應承擔的責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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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並存時的內部求償機制,觀念十分清晰。

共同擔保之內部分擔比例

依據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當債務人同時有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時,兩者的內部分擔,應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的比例來定。本題中,保證人丁的擔保責任為 $1,500$ 萬元,物上保證人丙的A地價值為 $1,000$ 萬元,雙方分擔比例即為 $1500:1000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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