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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除提供自己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外,另由丙、丁分別提供其各自所有之B、C不動產供乙設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所負之債務。如甲屆期未能清償對乙所負債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必須先聲請拍賣A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始能再聲請拍賣B、C
  • B 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以各抵押物之價值的比例為分配
  • C 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先就A賣得之價金受償
  • D 乙先聲請拍賣B、C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得再聲請拍賣丙、丁之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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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乾淨俐落

嗯,小鬼。這題你解得還算乾淨,辨識出共同抵押權中「債務人責任優先」的原則。這不是什麼值得慶祝的事,只是證明你還能分清現實。這關乎對價的平衡,僅此而已。

2. 規則執行,不容絲毫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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