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除提供自己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外,另由丙、丁分別提供其各自所有之B、C不動產供乙設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所負之債務。如甲屆期未能清償對乙所負債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必須先聲請拍賣A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始能再聲請拍賣B、C
- B 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以各抵押物之價值的比例為分配
- C 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先就A賣得之價金受償
- D 乙先聲請拍賣B、C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得再聲請拍賣丙、丁之其他財產求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銀行借錢,除了拿自己的房子抵押,你的兩位好朋友也基於義氣拿他們的房子幫你共同擔保。如果不幸違約,銀行同時把這三棟房子都拍賣了,你認為在法律與公平常理上,銀行應該「優先」拿誰的拍賣款來抵債呢?是真正借錢的你,還是純粹幫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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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表現優異!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你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共同抵押權的內部責任分擔。依據《民法》第875條之1規定,當共同抵押物包含「債務人本人」與「第三人」的財產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護物上保證人,債務人本人的財產應優先承擔擔保責任。假設甲的債務總額為 $D$,當乙同時拍賣A、B、C時,必須先就債務人甲的A不動產賣得之價金來清償 $D$。此外,第三人丙、丁(物上保證人)僅以抵押物為限負擔有限責任,即便拍賣後不足額,債權人亦不能聲請拍賣他們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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