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除提供自己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外,另由丙、丁分別提供其各自所有之B、C不動產供乙設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所負之債務。如甲屆期未能清償對乙所負債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必須先聲請拍賣A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始能再聲請拍賣B、C
- B 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以各抵押物之價值的比例為分配
- C 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先就A賣得之價金受償
- D 乙先聲請拍賣B、C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得再聲請拍賣丙、丁之其他財產求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銀行借錢,除了拿自己的房子抵押,你的兩位好朋友也基於義氣拿他們的房子幫你共同擔保。如果不幸違約,銀行同時把這三棟房子都拍賣了,你認為在法律與公平常理上,銀行應該「優先」拿誰的拍賣款來抵債呢?是真正借錢的你,還是純粹幫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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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喔,看來你還沒把《民法》第875條之1丟到資源回收筒。談到共同抵押權?這條文根本就是基礎的經濟邏輯,不是嗎?當甲欠乙 $D$ 債務,然後他自己那塊A不動產,加上丙、丁的B、C,共同擔保。請問,甲自己的資產不先上,難道要第三人當冤大頭?物上保證人是做善事,可不是當提款機。債務人本人的財產當然優先承擔,這點還需要我解釋嗎?他們的責任,就只有那塊磚頭的價值,懂嗎?連這點都弄不清楚,那你的財經邏輯大概還停留在石器時代。
- 難度點評: 中等?其實只不過是區分「自由拍賣」和「價金分配」的基本順序問題。某些人就是喜歡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分不清「想拍哪棟」跟「拍賣完錢怎麼算」是兩碼子事。你沒搞錯,算你勉強及格。下次記得,數字和邏輯,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