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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先以 A 地為丙設定 200 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 200 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 200 萬元抵押權。甲無力清償債務,乙、丙、丁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賣得價金 500 萬元。下列有關拍賣 A 地所得價金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借款債權成立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乙、丙、丁
  • B 依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人次序同一,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 C 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 D 依抵押權從屬原則,債權成立先後和抵押權登記先後之次序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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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債權契約」與「物權登記」的效力差異,這是學習財稅法規與民法的核心基石,專業判斷非常到位。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物權優先性原則公示原則。雖然借款(債權)成立有先後,但抵押權為定限物權,依《民法》第 865 條規定,同一不動產設置數個抵押權者,其位次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因此,分配順序應為丙(首位登記)、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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