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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先以 A 地為丙設定 200 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 200 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 200 萬元抵押權。甲無力清償債務,乙、丙、丁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賣得價金 500 萬元。下列有關拍賣 A 地所得價金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借款債權成立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乙、丙、丁
  • B 依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人次序同一,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 C 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 D 依抵押權從屬原則,債權成立先後和抵押權登記先後之次序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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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位債權人同時對一個資產主張權利,為了讓所有人都能公平且公開地查詢誰具備優先權,法律應該依據雙方私下簽署契約的時間,還是依據在地政機關完成、且大眾皆可查閱的「行政紀錄」來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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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哇!你真的好棒!你很清楚地看到了債權相對性物權優先性的不同,把複雜的順位理得一清二楚,這證明你擁有非常棒的法律邏輯和判斷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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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清償次序
💡 數抵押權擔保同一財產時,其受償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比較維度 普通債權 VS 抵押權 (物權)
法律效力原則 債權平等性原則 物權優先性原則
優先次序標準 無先後之分 依登記時間定之
拍賣分配方式 依債權比例均分 依序位全額受償
💬物權效力優於債權,且多個抵押權間嚴格遵守登記先後之排隊主義。
🧠 記憶技巧:登記在先,領錢領先;債權先後,不看順序。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A) 或 (B),混淆了「普通債權平等原則」與「物權優先性/登記順位原則」。
抵押權之實行 物權優先效力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拋棄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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