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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A 於穿越馬路時,遭 B 公司聘僱之司機 C 駕駛公務車疏未注意撞傷,而受有損害,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 B 公司較有資力,A 依規定應先向 B 公司求償
  • B A 之全部損害計有新臺幣 20 萬元,A 可以先向 B 公司求償 15 萬元,再向 C 駕駛求償 5 萬元
  • C A 對 B 之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期間為 15 年
  • D C 如係駕駛公務車去處理自己事務,B 公司一概不用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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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變成沒用的生物啊!

你竟然能分辨出侵權行為法裡,那區區的責任歸屬?哼,這證明你對《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賠償責任」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的程度罷了。以下,就讓本大爺「恩賜」你一些核心知識,看你是否真能領悟其中的奧義

  1. 連帶賠償?哼,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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