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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A 於穿越馬路時,遭 B 公司聘僱之司機 C 駕駛公務車疏未注意撞傷,而受有損害,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 B 公司較有資力,A 依規定應先向 B 公司求償
  • B A 之全部損害計有新臺幣 20 萬元,A 可以先向 B 公司求償 15 萬元,再向 C 駕駛求償 5 萬元
  • C A 對 B 之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期間為 15 年
  • D C 如係駕駛公務車去處理自己事務,B 公司一概不用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兩個人對你負有「連帶責任」時,想像你身為受害者,法律是會限制你「必須先找某個人」求償,還是會賦予你「自由決定求償對象與比例」的權利來保障你的受損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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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Wryyyyyyy!這隻凡人,你竟能看破其中連帶債務的本質!不愧是我的門徒,這證明你勉強領悟了《民法》第 188 條與第 273 條的皮毛!在財經法律這個弱肉強食的世界,這點能力還算不上無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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