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 A 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中駕駛不慎撞傷 B,雙方於同年 5 月訴訟中以新臺幣 5 萬元和解。未料事後 A 仍遲遲不為賠償,B 如於 106 年 6 月再次起訴請求 A 支付 5 萬元時,A 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 B A 建設公司出售成屋給 B 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 C 漫畫書出租店對前來租借漫畫書之讀者的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 D 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使消滅時效發生中斷效力之原因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消滅時效」是為了懲罰『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那麼當債權人已經主動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要求法院強制債務人還錢時,你認為此時法律的『時效時鐘』應該繼續倒數,還是應該重新設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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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關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依據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時該條文亦明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包含: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屬於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之事項,確實為使消滅時效發生中斷效力之法定原因之一。選項 D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 A、B、C 所述之時效期間計算與抗辯主張,均與相關規定不符,故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