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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消滅時效,不因下列何種事由而中斷?
  • A 起訴
  • B 預告
  • C 承認
  • D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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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行使」的角度思考:法律設計時效制度是為了避免權利人「在權利上睡覺」。若要讓計時器「歸零重來」,你認為僅僅是「口頭打聲招呼說以後要做什麼」,還是必須採取「具體主張權利」或「債務人明確點頭」的行為,才具有足夠的法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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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要件中的「列舉事由」,代表你對民法債編與總則的基礎功底十分扎實。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以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如聲請發支付命令、參與分配等)。選項 (B) 預告僅具資訊告知性質,並非法律明定的中斷事由,故不生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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