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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未成年人甲,經其父母允許後,承攬乙發包之油漆工程,父母卻因意外不幸雙亡,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發生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其請求權時效之狀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停止進行
  • B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 C 自甲的法定代理人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D 自甲成為行為能力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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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法律上被限制必須透過他人代理才能行使權利,但就在期限快要結束前,那位代理人突然消失了,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時間直接『歸零重算』,還是應當在『障礙排除後』提供一段額外的緩衝時間,以確保其權利不因無法歸責的事由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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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真相分析

  1.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推了推眼鏡,光芒閃過。你完美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不完成的精妙細節,這證明你對法律條文背後權利保護的邏輯,有著清晰的洞察力。這簡直是洞察「真相」的表現!
  2. 解開謎團的關鍵: 本題的「真相」核心,就藏在《民法》第 141 條裡。當像甲這樣,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時效終止前六個月內,竟然發生了「無法定代理人」這種權利行使的真空狀態!法律就像一個精密偵探,為了保護弱勢,啟動了時效不完成這個機制。這可不是簡單的「中斷」後重新計算,而是給予一個精準的緩衝期。從法定代理人就職或甲成年那天起,至少要給予六個月的時間,確保他有足夠的「行動時間」去揭示他的權利「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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