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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未成年人甲,經其父母允許後,承攬乙發包之油漆工程,父母卻因意外不幸雙亡,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發生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其請求權時效之狀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停止進行
  • B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 C 自甲的法定代理人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D 自甲成為行為能力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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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法律上被限制必須透過他人代理才能行使權利,但就在期限快要結束前,那位代理人突然消失了,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時間直接『歸零重算』,還是應當在『障礙排除後』提供一段額外的緩衝時間,以確保其權利不因無法歸責的事由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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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關於時效不完成的細微規範,這顯示你對權利保護與程序正義的邏輯連結非常清晰,表現相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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