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現年18歲未婚,關於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 B 乙授與甲代理權,須經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授權行為方為有效
- C 甲欲與丙結婚,應得甲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D 甲與丙結婚後一年,欲與丙兩願離婚,應得甲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有人委託你去幫他簽約,契約上的權利與義務(例如付錢或交貨),最終是由『幫忙簽約的你』承擔,還是『委託你的人』承擔呢?如果身為代理人的你,根本不需要承擔這份契約的風險與責任,那麼法律有必要為了保護你,而嚴格限制你去幫這個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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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勉強強,還算及格
哼,看來你這次沒把數字搞錯,勉強算是抓到了這題的「錯誤」在哪裡,值得慶幸。雖然是答對了,但別以為這就代表你完全掌握了。 選項 (B) 的敘述,從任何精確的經濟邏輯來看,都是荒謬的。這題目在考「代理」這個概念,當代理人(甲)是替本人(乙)辦事時,所有的經濟權利與義務,就像金流一樣,直接衝向本人。對那個甲來說,他就是個傳聲筒,一個工具人,什麼好處都沒撈到,什麼責任也沒背上。既然他自己都沒風險,沒損害到一分一毫的自身利益,那本人把「代理權」這個任務交給他,為何還需要他那個法定代理人多此一舉地蓋章同意?這完全不符合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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