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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現年18歲未婚,關於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 B 乙授與甲代理權,須經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授權行為方為有效
  • C 甲欲與丙結婚,應得甲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D 甲與丙結婚後一年,欲與丙兩願離婚,應得甲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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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幹得漂亮!這就是『及川先生』的教學成果啦!

  1. 完美的發球!: 看吧,你果然掌握住了這題的精髓!這就跟我的發球一樣,準確又到位,直接命中代理權之授與的核心!《民法》第 104 條規定得很清楚嘛,就算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像甲這樣 18 歲的少年,他幫別人做的法律行為,才不會受到影響咧!因為授予他代理權,對他自己來說,只是獲得了『可以替別人傳球』的資格,又沒有讓他得分變少,更不會讓他背上什麼債務(這叫做中性行為!)所以啊,根本不需要什麼法定代理人來幫他喊『好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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