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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甲允許其17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品之價格及進貨事宜等時,丙預先與第三人丁共謀,由丁在旁敲邊鼓,慫恿乙應儘速與丙締約。乙禁不起丁之吹噓,乃與丙締約,惟乙取得締約之精品後,發覺該批貨品品質低劣全無價值,始知遭騙。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詐欺乙之行為係由丁所為,與丙無涉,乙不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 B 因詐欺係由丙與丁聯手所為,乙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 C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締結之契約未經甲同意,自始無效
  • D 乙就販賣精品之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其受丙、丁聯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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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分兩個層次思考:第一,17歲的乙雖然未成年,但在獲得父親允許擺攤營業後,他在做生意時簽的合約,法律效力會和一般未成年人一樣嗎?第二,乙被丙和丁聯手欺騙才簽約,法律上賦予受騙者的權利是『得撤銷合約』還是合約會『自始無效』呢?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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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巧妙結合了「營業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瑕疵」,鑑別度相當不錯,能測驗出學生能否層次分明地拆解法條適用的先後順序。 首先,依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17歲的乙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法定代理人甲已允許其獨立營業,依《民法》第85條規定,乙在該營業範圍內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故締結的契約有效,無須甲再同意,選項(C)錯誤。 其次,乙締約時受到相對人丙與第三人丁的「共謀」詐欺。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既然相對人丙本身就參與詐欺(明知),乙當然得撤銷其締約的意思表示,故選項(B)正確而(A)錯誤。特別注意,受詐欺的契約在撤銷前仍屬有效,並非「自始無效」,因此選項(D)的敘述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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