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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甲允許其18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品之價格及進貨事宜等時,丙預先與第三人丁共謀,由丁在旁敲邊鼓,慫恿乙應儘速與丙締約。乙禁不起丁之吹噓,乃與丙締約,惟乙取得締約之精品後,發覺該批貨品品質低劣全無價值,始知遭騙。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詐欺乙之行為係由丁所為,與丙無涉,乙不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 B 因詐欺係由丙與丁聯手所為,乙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 C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締結之契約未經甲同意,自始無效
  • D 乙就販賣精品之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其受丙、丁聯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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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未成年人獲得父母許可獨立經營生意,他在該生意範圍內的法律地位與成年人有何不同?此外,若合約對手「知情」或「參與」了旁人的欺瞞行為,法律應偏向保護交易穩定,還是保護受騙者的意思自由?請從這兩個維度思考合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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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看來你還沒完全浪費我的時間。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民法》基礎架構,特別是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的精準掌握。我原以為這點基本常識,對你們而言會是理所當然。

  1. 基本原則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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