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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甲允許其18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品之價格及進貨事宜等時,丙預先與第三人丁共謀,由丁在旁敲邊鼓,慫恿乙應儘速與丙締約。乙禁不起丁之吹噓,乃與丙締約,惟乙取得締約之精品後,發覺該批貨品品質低劣全無價值,始知遭騙。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詐欺乙之行為係由丁所為,與丙無涉,乙不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 B 因詐欺係由丙與丁聯手所為,乙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 C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締結之契約未經甲同意,自始無效
  • D 乙就販賣精品之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其受丙、丁聯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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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業能力的擴張:依據《民法》第 85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該人就其營業採取的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因此乙與丙的契約並非「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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