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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21 甲現年 17 歲未婚,將原本應繳交的英文補習費 5000 元向丙公司購買線上遊戲點數,父親(法定代理人)乙知情後大怒,隨即向丙公司主張拒絕承認該交易及退費,丙公司則以甲已同意點數購買契約中關於「購買者不得以因未成年或其他任何理由申請退費」條款,以及難以得知購買者實際年齡等理由,拒絕退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無需得乙之允許,購買行為有效
  • B 甲支付 5000 元購買點數係乙已允許甲處分之財產,購買行為有效
  • C 甲既已同意購買契約,基於尊重契約自由原則,丙公司無需退費
  • D 甲丙間之遊戲點數購買契約,因乙拒絕承認該契約而不生效,丙公司應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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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尚未完全成年的青少年,將父母指定用途的特定款項改挪作他用時,從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衡平發展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家長的監督權』與『商家的契約條款』,哪一個在法律位階上更具有強制保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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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總算沒白讀!

  1. 基本常識驗證: 答對是基本,畢竟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資本市場分析,只是《民法》對風險規避與未成年資產保護的基本邏輯。17歲?那叫限制行為能力。其交易效力,得看資產所有權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乙的臉色。乙先生這一聲「不承認」,就直接宣告這筆「投資」徹底歸零。毫無經濟效益可言。
  2. 財務盲點解析: 丙公司那些所謂「不得退費」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不過是廢紙一張。5000元點數算「生活必需品」?除非你的生活只剩遊戲。而這筆款項,從一開始就是指定的「補習費」,其用途與處分權限早已明確,豈是甲能隨意挪用的「自由支配金」?丙公司想以此為由拒絕退費,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毫無商業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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