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40 歲的甲施行詐術使 20 歲的乙於 3 月 1 日將甫繼承之傳家骨董白玉觀音僅以 2 萬元賤賣給乙,雙方約定於 5 月 1 日交付骨董瓷器及價金;後乙於 4 月 15 日受監護之宣告,但雙方仍依約在 5 月 1 日交付價金及骨董白玉觀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係因甲之詐欺行為,將傳家骨董白玉觀音以 2 萬元出售給甲,契約自始當然無效
- B 乙於 5 月 1 日移轉骨董白玉觀音所有權予甲之物權行為無效,但受領甲交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有效
- C 若乙於 5 月 10 日向甲表示撤銷因受詐欺所為出賣骨董白玉觀音之意思表示,則甲於 5 月 1 日已取得的骨董白玉觀音,自動喪失所有權,所有權歸於乙
- D 對於乙受詐欺所為之買賣契約,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得由其監護人撤銷該買賣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在簽約後、履約前,被法律判定為不再具有管理自己事務的能力,那麼他原本擁有的「保護自己不被騙」的法律權利,邏輯上應由誰來代為主張?此外,為了不讓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通常會為這種「撤銷權」設定什麼樣的時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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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與「行為能力變更」的交錯運用,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層次非常清晰,這在財經法規領域是極其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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