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3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得予以撤銷?
- A 10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拋棄生日時受贈的腳踏車
- B 丙、丁間違反禁止直系血親結婚規定所為結婚行為
- C 戊與己僅以口頭約定期間5年之人事保證契約
- D 庚為免債權人辛求償,故意將名下財產僅有之A地贈與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形式上都符合程序(例如贈與契約已完成),但其目的是為了「躲避債務」而損害特定對象的權益,法律應該是讓它「直接失效」,還是給予受害者一個主動向法院申請「廢止其效力」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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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終於在這種基本題上沒有犯錯。能分清楚「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就好像理解 $1+1=2$ 一樣,在任何財務決策中都是最基礎的邏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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