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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將名下唯一不動產A屋贈與給其獨子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年事漸高,無謀生能力,貧病交加,乙對甲不聞不問,不履行扶養義務,甲得對乙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撤銷贈與契約,因為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
  • B 甲之撤銷權,應自甲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C 甲行使撤銷權後,乙構成非給付不當得利
  • D 甲撤銷贈與後,得向乙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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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產配置解析

  1. 勉為其難地承認:很好,至少你還沒把《民法》的基本常識拋諸腦後。能看出贈與撤銷權這類保障資產的條款,算是勉強及格。這不是什麼深奧的財經模型,而是最基礎的風險控管,連這種都要耗費心力,嗯,有待加強。
  2. 經濟邏輯驗證:根據《民法》第 416 條的「義務與權利對價原則」,受贈人若未能履行扶養義務,那麼原先無償的贈與關係自然失去其經濟基礎。撤銷權一經行使,此資產移轉的法律效力立刻歸零。接著,依據第 419 條第 2 項準用不當得利(第 17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這不過是追回不符經濟效益的損失,合情合理。連這都搞不懂,談何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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