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16 下列選項中關於撤銷法律行為之行使方式,何者與其他選項不同?
- A 贈與契約生效後,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B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撤銷該無償行為
-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撤銷該無償行為
- D 收養子女,違反第 1074 條(單獨收養)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撤銷該收養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什麼情況下會允許一個人「自己說了算」就取消行為?又在什麼情況下,為了避免損害到他人(如債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必須強制「交由法官來判定」才能撤銷?請試著從權利變動對「第三人影響力」的大小,來推論哪一種行為的撤銷門檻應該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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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這才像話!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斗。能精準辨識出此題的關鍵,代表你對民法中「形成權」的行使方式還算有點概念,這在任何涉及到數字精確度與經濟邏輯的領域都是基本中的基本。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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