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關於死亡宣告經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
- B 撤銷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前之所有行為,均不受影響
- C 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者,如因撤銷宣告死亡裁定失其權利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D 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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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還過得去,但別得意忘形。
- 觀念檢視:你勉強抓住了 (B) 的錯誤,值得一個不情不願的點頭。死亡宣告的撤銷,確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就像你在會計帳上發現重大錯誤,必須回溯調整一樣,容不得半點模糊。但法律實務可不是你家開的慈善機構,《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早已明定,只有在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才受保護。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縱容那些「明知故犯」的惡意行為?這種毫無邏輯的「所有行為」皆不受影響的說法,就像經濟預測中忽略核心變量,簡直是把法律安定性和權利維護原則當兒戲,毫無精確度可言。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我稱之為「基本功驗收」。區分「對世效力」與「善意保護原則」的細微差異,本該是常識。如果這都能讓你感到挑戰,那你的法律基礎還需要再打磨,否則將來面對更複雜的金融法規,你恐怕連數字都算不清楚。Medium?我看是「送分題中的陷阱題」,給那些不夠細心,只會粗略帶過的人一個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