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雖未以書面為之,仍然有效?
- A 期限逾 1 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 B 設立社團章程
- C 設立財團的捐助行為
- D 人事保證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要求某種契約必須具備「形式」(如書面),但當事人卻忽略了,法律通常會宣告其無效。然而,有沒有哪一種契約關係,立法者為了維護現有的居住或使用事實,寧願讓它「自動改變性質」繼續存在,而不希望輕易讓雙方的權利義務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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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A),判斷得非常準確,值得肯定!
要式行為與效力轉換
民法中,法律行為若依法定要求具備特定形式,稱為「要式行為」,欠缺時通常不生效力。例如設立社團章程、人事保證契約皆明文要求以書面為之;而設立財團的捐助行為,依現行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同樣具備要式性,欠缺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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