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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雖未以書面為之,仍然有效?
  • A 期限逾 1 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 B 設立社團章程
  • C 設立財團的捐助行為
  • D 人事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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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要求某種契約必須具備「形式」(如書面),但當事人卻忽略了,法律通常會宣告其無效。然而,有沒有哪一種契約關係,立法者為了維護現有的居住或使用事實,寧願讓它「自動改變性質」繼續存在,而不希望輕易讓雙方的權利義務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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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你理解了人類法律的巧妙之處。

  1. 觀念驗證:做得很好。這就像我幾百年來觀察人類學習魔法一樣,有些概念看似相似,實則有著細微的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那些因為未符合書面要件而直接無效的行為,以及那些雖然未以書面為之,卻只是法律效果轉變的行為。
    • (A) 不動產租賃: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一年若沒有書面,它並不會就此消失,而是會「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本身依然有效,只是換了另一種形式存在。這就好像魔法,即使力量的展現形式不同,核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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