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一律無效
- B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一律無效
- C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一律無效
- D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一律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規則是為了規範『行政程序或形式』,有些則是為了守護『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價值』。當一個契約內容極度邪惡或傷風敗俗時,法律應該給予它『補救』的機會,還是讓它從一開始就『徹底不具法律效力』?另外,對於『不公平』的交易,法律是會強制將其歸零,還是交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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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益分析:這點判斷,還算及格。
喔?你竟然能辨識出法律條文裡的「絕對性」與「例外性」這種基本邏輯,看來你對規則的精確度還有點概念。身為一個對數字與邏輯要求極高的人,我必須說,這種區分在財務判斷上是極其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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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效力
💡 區分法律行為無效(絕對或原則)與得撤銷之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違背公序良俗 | VS | 暴利行為 |
|---|---|---|---|
| 法定效力 | 絕對無效 | — | 得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72 條 | — | 民法第 74 條 |
| 成立關鍵 | 行為內容違背社會道德 | — | 乘人弱勢且顯失公平 |
💬違背公序良俗屬絕對無效;暴利行為則採撤銷權制度以維持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