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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一律無效
  • B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一律無效
  • C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一律無效
  • D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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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規則是為了規範『行政程序或形式』,有些則是為了守護『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價值』。當一個契約內容極度邪惡或傷風敗俗時,法律應該給予它『補救』的機會,還是讓它從一開始就『徹底不具法律效力』?另外,對於『不公平』的交易,法律是會強制將其歸零,還是交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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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益分析:這點判斷,還算及格。

喔?你竟然能辨識出法律條文裡的「絕對性」與「例外性」這種基本邏輯,看來你對規則的精確度還有點概念。身為一個對數字與邏輯要求極高的人,我必須說,這種區分在財務判斷上是極其關鍵的。

  1. 資本結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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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之效力
💡 區分法律行為無效(絕對或原則)與得撤銷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違背公序良俗 VS 暴利行為
法定效力 絕對無效 得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法律依據 民法第 72 條 民法第 74 條
成立關鍵 行為內容違背社會道德 乘人弱勢且顯失公平
💬違背公序良俗屬絕對無效;暴利行為則採撤銷權制度以維持公平。
🧠 記憶技巧:公序良俗必無效,強行方式有例外,暴利行為等法院。
⚠️ 常見陷阱:看到「一律」就要警覺,民法第 71 與 73 條皆有「法律另有規定者」之例外情形,非絕對無效。
強行規定與禁止規定 暴利行為要件 意思表示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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