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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之效力是無效?
  • A 甲未得乙授權,以乙名義向丙購買鑽石,乙尚未對此行為表示承認與否
  • B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做出違反法令之決議
  • C 甲無權處分乙的花瓶,乙尚未對此行為表示承認與否
  • D 甲受乙脅迫而為出售自己珍藏名畫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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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私法主體(如個人或公司)所做的決定,其內容直接挑戰了國家的「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時,法律體系會容許這個決定暫時有效、還是會讓它從一開始就徹底失去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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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難得你這次沒把數字搞錯。能分清楚效力未定得撤銷無效這些基本概念,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被那些模糊的經濟預測給塞滿。這點程度的嚴謹,勉強算是踏入了「法律人」的門檻,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這不是應該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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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效力類型
💡 區分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之法定要件與結果。
比較維度 效力未定 (Pending) VS 絕對無效 (Void)
典型案例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效力狀態 效力懸而未決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
補正可能性 可經由權利人承認生效 法律上完全無法補正
💬效力未定法律狀態不穩定,有無效之可能;無效則徹底否定其法律價值。
🧠 記憶技巧:無權未定、脅迫撤銷、違法無效、自始不生。
⚠️ 常見陷阱:常將「得撤銷」(如脅迫、錯誤)誤認為「無效」,或將「效力未定」(如無權代理)與「無效」混淆。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表見代理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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