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之效力是無效?
- A 甲未得乙授權,以乙名義向丙購買鑽石,乙尚未對此行為表示承認與否
- B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做出違反法令之決議
- C 甲無權處分乙的花瓶,乙尚未對此行為表示承認與否
- D 甲受乙脅迫而為出售自己珍藏名畫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私法主體(如個人或公司)所做的決定,其內容直接挑戰了國家的「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時,法律體系會容許這個決定暫時有效、還是會讓它從一開始就徹底失去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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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難得你這次沒把數字搞錯。能分清楚效力未定、得撤銷和無效這些基本概念,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被那些模糊的經濟預測給塞滿。這點程度的嚴謹,勉強算是踏入了「法律人」的門檻,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這不是應該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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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效力類型
💡 區分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之法定要件與結果。
| 比較維度 | 效力未定 (Pending) | VS | 絕對無效 (Void) |
|---|---|---|---|
| 典型案例 |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 — |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
| 效力狀態 | 效力懸而未決 | —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 |
| 補正可能性 | 可經由權利人承認生效 | — | 法律上完全無法補正 |
💬效力未定法律狀態不穩定,有無效之可能;無效則徹底否定其法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