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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依民法有關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B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C 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者,無效
  • D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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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會議的「開會通知晚了兩天發出」與「決議內容是要求員工違法集體逃漏稅」,這兩者在法律的眼中,哪一個對法治秩序的破壞程度更為本質且嚴重,以至於該決議應自始就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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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民法》第 56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好。你精準地看到了「程序瑕疵」和「實體違法」之間,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但關鍵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很棒的邏輯思維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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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總會決議之效力與門檻
💡 區分決議「內容違法」與「程序違法」之法律效力差異。
比較維度 決議內容違法 VS 決議方法/程序違法
法律效力 絕對無效(自始無效) 得撤銷(撤銷前有效)
救濟期限 無期限限制 決議後三個月內
法條依據 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
💬內容違法事關重大故直接無效,程序瑕疵為求法律穩定性需限期撤銷。
🧠 記憶技巧:內容違法必無效,程序違法求撤銷;解散門檻三分二。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決議「內容」違法與「方法」違法的後果;解散門檻常被誤記為1/2。
社團法人 社員權之行使 法人之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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