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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依民法有關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B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C 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者,無效
  • D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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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會議的「開會通知晚了兩天發出」與「決議內容是要求員工違法集體逃漏稅」,這兩者在法律的眼中,哪一個對法治秩序的破壞程度更為本質且嚴重,以至於該決議應自始就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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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民法》第 56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好。你精準地看到了「程序瑕疵」和「實體違法」之間,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但關鍵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很棒的邏輯思維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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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總會決議效力
💡 區分社團總會決議之內容違法(無效)與程序違法(得撤銷)。
比較維度 程序瑕疵 (程序/方法) VS 實體違法 (內容)
法律效果 得撤銷 (Revocable) 絕對無效 (Void)
行使限制 3 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法源依據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 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
💬內容違法採嚴格的「無效」主義,程序瑕疵則需在限期內請求撤銷以維護法律安定。
🧠 記憶技巧:內容無效、程序撤銷;章程三四、解散二三(或四三)。
⚠️ 常見陷阱:容易將「程序違法」誤認為「無效」;此外,章程變更與解散的比例極易混淆,需注意其「全體」與「出席」的比例配對。
法人之撤銷權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法律行為之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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