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依民法有關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B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C 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者,無效
- D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會議的「開會通知晚了兩天發出」與「決議內容是要求員工違法集體逃漏稅」,這兩者在法律的眼中,哪一個對法治秩序的破壞程度更為本質且嚴重,以至於該決議應自始就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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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民法》第 56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好。你精準地看到了「程序瑕疵」和「實體違法」之間,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但關鍵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很棒的邏輯思維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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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總會決議效力
💡 區分社團總會決議之內容違法(無效)與程序違法(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程序瑕疵 (程序/方法) | VS | 實體違法 (內容) |
|---|---|---|---|
| 法律效果 | 得撤銷 (Revocable) | — | 絕對無效 (Void) |
| 行使限制 | 3 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 —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 | — | 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 |
💬內容違法採嚴格的「無效」主義,程序瑕疵則需在限期內請求撤銷以維護法律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