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 B 分管契約應經全體共有人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 C 分管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D 分管契約訂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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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管理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財產法規的細心與敏銳度,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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