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 B 分管契約應經全體共有人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 C 分管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D 分管契約訂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數位共有人在多年前協議了一套使用不動產的方式,但如今環境大幅變遷,導致該協議對某些共有人極度不公平,而內部又無法達成修正共識時,為了維持共有關係的和諧與效率,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外部救濟機制」來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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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管理」的細膩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院在私法自治原則下的介入時點,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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