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 A 處分共有之車輛
- B 請求回復共有之土地
- C 就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 D 管理共有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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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及格,算是沒讓基本的財經邏輯蒙羞。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區分你那「一小撮持分」和「大家共有的資產」。真是考驗基本常識。依據《民法》第 819 條,你的應有部分,愛怎麼賣就怎麼賣,這是市場自由。但想動到共有物整體?拜託,那不是你一個人的提款機。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這種涉及全員利益的重大決策,難道你指望能單打獨鬥?當然是全體同意。選項 (A) 要處分一輛車的整體,這不就是最典型的集體決策無效率案例嗎?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標示為 medium。我會說它對那些對產權歸屬有基本概念的人而言,應該是「easy」。其鑑別度,不過是想看看學生是否能分清楚:「處分自己的零頭」和「處分全體資產」之間那條顯而易見的紅線罷了。別搞錯,這不是高深學問,是經濟活動的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