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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甲、乙及丙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而購得 A 地,其應有部分各有三分之一。下列關於其相互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及丙各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A 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B 甲、乙及丙,各人得自由出賣其應有部分
  • C A 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甲、乙及丙全體之同意
  • D A 地之分割,限於向法院提起請求分割裁判之訴訟方式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幾個好朋友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後來決定要拆夥、各自單獨劃分土地時,法律的設計會希望他們第一步先怎麼做?是直接強迫大家花錢上法院打官司,還是有更和平、講求彼此合意的優先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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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對了!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

作為教授,我非常欣賞你能精準點出這題的錯誤所在。

  1. 觀念驗證: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關於「分別共有」的規範。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共有物之分割,法律上優先鼓勵共有人彼此進行協議分割。只有在大家無法達成協議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因此,分割絕對不僅限於訴訟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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