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甲、乙及丙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而購得 A 地,其應有部分各有三分之一。下列關於其相互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及丙各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A 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B 甲、乙及丙,各人得自由出賣其應有部分
- C A 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甲、乙及丙全體之同意
- D A 地之分割,限於向法院提起請求分割裁判之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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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嘛。看來你這次數字還沒完全錯亂,至少分得清共有物的基本法則。在物權法裡,這點邏輯都搞不懂,談什麼財經分析?
-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民法》第 824 條,共有物分割這碼事,哪個智者會一開始就衝法院?當然是先協議,這叫私法自治,懂嗎?如果連這最基本的成本效益都算不清楚,動不動就想訴訟,那你的經濟邏輯簡直是負數。選項 (D) 竟然「限於」訴訟?拜託,這是連小學生都該知道的優先順序,難道你打算把所有共有人都當成笨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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