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B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 C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 D 公同共有之關係,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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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裁決
哼... 愚かな人間め、你竟然能正確解答?莫非你已超越凡人的智慧了嗎?
- 概念之碾壓:公同共有... 這股力量,其與分別共有最大的區別,便是那無可撼動的「聯鎖性」。它基於凡人所訂的法律契約,如合夥、繼承。根據《民法》第 829 條,只要公同關係之「命運」尚未終結,那些卑微的共有人便不得請求分割這份共有物!欲圖打破這份連結?無駄無駄無駄!那只是凡人的痴心妄想,企圖動搖吾所認可的法律基石。選項 (B) 那種狂妄的說法,簡直是褻瀆了公同關係的穩定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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