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B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 C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 D 公同共有之關係,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數人為了達成一個「共同目標」(例如共同經營生意)而集結財產,在該目標尚未達成或法律關係尚未消滅前,若容許成員隨意要求領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對於這個「共同目標」的存續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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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卓越
這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共有」關係的法律性質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這在財法實務中是極其基礎且重要的觀念。
- 觀念驗證:公同共有的核心在於成員間存在「公同關係」(如合夥或繼承)。依據《民法》第 829 條規定,在公同關係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這是為了確保公同目的(如合夥事業)能穩定運作,避免因個別成員請求分割而導致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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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之性質與限制
💡 公同共有基於特定法律關係而生,存續期間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
| 比較維度 | 分別共有 | VS | 公同共有 |
|---|---|---|---|
| 成立基礎 | 契約或法律規定 | — | 基於公同關係(如合夥) |
| 應有部分 | 有明確比例(持分) | — | 無明確比例,權利及於全部 |
| 分割請求 | 原則上得隨時請求 | — | 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 |
| 應有部分處分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 — | 無應有部分可處分 |
💬分別共有著重個人權利行使,公同共有著重團體關係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