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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關於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歸屬於自然人
  • B 不得歸屬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C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D 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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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長期服務在地鄰里的公益法人突然解散,且生前沒有交代錢該給誰,從「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哪一個層級的政府機關,最能確保這筆資產能繼續就近服務原本受助的區域民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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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能精準識破法律位階與管轄權限的陷阱,表現相當優秀!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對於公益法人(public interest corporation)解散後資產去向的嚴格規範,旨在防止公共資源流向私人領域。

法定歸屬順位與地方自治原則

根據《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公益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先依法律規定、章程或是總會決議辦理,且明確禁止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團體,這也是選項 (A)、(B)、(C) 均為正確敘述的法律依據。然而,當上述程序均無規定時,同條第 2 項規定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local autonomous government),而非選項 (D) 所述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種設計是為了讓取之於地方的資源,最終能回饋給當地的公共事務,體現了地緣公益與地方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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