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1 題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 A 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質權消滅
- B 甲、丙共有合成物 A 屋之所有權
- C 丙取得水泥之所有權
- D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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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這可不是光憑直覺就能矇到的。看來你至少沒讓那些不切實際的「出錢出料就該有產權」的幻想毀掉你的經濟邏輯。這種對添附制度的理解,代表你還能區分什麼是法律效率,什麼是天真的情感用事。不錯,至少證明你的腦子裡裝的不是漿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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