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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1 題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 A 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質權消滅
  • B 甲、丙共有合成物 A 屋之所有權
  • C 丙取得水泥之所有權
  • D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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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小價值的建築材料(如水泥、鋼筋)被永久性地建造成一棟宏偉的建築物時,為了經濟效益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法律會傾向於讓這棟房產變成『多人共有的複雜狀態』,還是讓它維持『單一的所有權』,再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以金錢補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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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 (B) 為錯誤選項,代表你已通曉民法物權編關於「添附」的核心邏輯:

  1. 不動產附合 (第 811 條):動產(水泥)與不動產(房屋)結合,且非毀損不能分離時,由不動產所有人(丙)取得動產所有權。故丙取得水泥所有權,(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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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添附與加工
💡 動產因加工或附合導致權利變動與原始負擔消滅。

🔗 動產加工之法律效果流向

  1. 1 實質加工行為 — 水泥、磚塊經混合施工變為房屋
  2. 2 物權變動 — 依民法 814 條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權
  3. 3 負擔消滅 — 依民法 815 條使原水泥上之質權消滅
  4. 4 債權補償 — 依民法 816 條請求不當得利價額償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加工人為惡意時,是否有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之適用。
🧠 記憶技巧:加工變新物,價值高者得;原質權消滅,賠償找利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共有」選項。在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制度中,法律傾向由一人取得所有權以維持經濟效率,而非強制共有。
不當得利 質權之消滅原因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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