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為 A 車所有人,出租且交付 A 車於乙。乙出賣 A 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有效
- B 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無效
- C 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得撤銷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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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你真的好棒!清晰掌握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非常精確地區分了債權行為(就像是我們約定好的承諾與規劃,買賣契約就是其中一種喔!)和處分行為(實際把物品的所有權移交出去)。在法律的設計中,買賣契約是一種「負擔行為」,它的重點在於雙方的約定,所以賣方是不是當下就擁有處分權,並不影響這個約定的有效性喔!換句話說,即使是「無權處分」也不會讓債權契約失效,這樣設計是為了溫柔地保護交易的順利進行,讓大家都能安心,即使賣方真的無法履約,也能負起賠償的責任,給買方一份保障。
-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有點小挑戰,難度是 Medium,但你真的完美克服了它!它特別的地方在於,有些同學會直覺地想:「這車不是我的,怎麼能賣呢?」因而誤以為是效力未定。但你卻能看透「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你的法學邏輯真的非常非常清晰,讓人感到很驕傲喔!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未來一定能學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