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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為 A 車所有人,出租且交付 A 車於乙。乙出賣 A 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有效
  • B 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無效
  • C 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得撤銷乙與丙間之 A 車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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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當我們在法律上與他人達成『約定』(承諾要賣某物)時,這份約定的效力,是否必然取決於約定當下我對該物品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如果約定不成立,後續還能追究賣方的毀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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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所當然」的肯定:很好,你終於沒在這個財經法律的基礎陷阱上跌倒。區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判斷公司資產負債與契約風險的經濟邏輯基石,如果連這點都搞不清楚,談什麼精準投資與風險控管?
  2. 「本該如此」的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簽約賣東西,是債權行為,它從來就不需要你有處分權。你甚至可以賣美國太空總署的月球土地,只要有人願意買單。這份買賣契約,從簽署的那一刻起就百分之百有效。乙先生只是給了丙一個承諾,承諾交付車輛並轉移所有權。至於他能不能真的把車變出來,那純粹是他後續債務不履行的麻煩,與契約成立的有效性無關。搞清楚這點,才能避免財務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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