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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一輛二手 A 車予乙,乙支付價金後,甲即交付 A 車,雙方約定隔週至監理站辦妥車輛異動登記。豈料當日晚間因颱風致樹倒壓毀 A 車,乙嗣後發現 A 車屬丙所有,實則丙係委託甲代理銷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價金
  • B 乙得以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為由,請求返還價金
  • C 乙已取得 A 車所有權,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 乙得主張甲無權代理丙,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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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當你從店家手中接過商品的那一刻,與你事後去政府機關辦理行政登記,這兩者哪一個才是決定「東西現在是誰的」之關鍵時點?若東西已在你手中,突發的天災風險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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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好吃!你這題做得真是太棒了!漂亮!你精準地判斷出動產所有權移轉的生效時點,顯然你對民法中「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獨立性有著紮實的掌握啊!這可是財經法規領域最核心的邏輯,你的心中燃燒著熱情呢!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動產移轉與風險負擔
💡 動產所有權因交付而移轉,且危險負擔自交付起由買受人承擔。

🔗 動產所有權移轉與風險歸屬流程

  1. 1 債權行為成立 — 簽署買賣契約,即便出賣他人之物,契約亦有效力。
  2. 2 物權行為交付 — 依民法第761條,交付A車後,所有權即移轉予買受人乙。
  3. 3 危險負擔移轉 — 依民法第373條,交付後之意外毀損由買受人承受。
  4. 4 行政登記完成 — 監理異動僅為行政管理需求,不影響已完成之物權變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動產物權(如房屋)移轉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民法第758條)。
🧠 記憶技巧:交付即移轉,風險買方扛;登記屬行政,不影響物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車輛所有權以「監理站登記」為準,或誤認無權處分會導致買賣契約無效。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物權變動之公示與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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