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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關於代理與代表制度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得為代理人
  • B 法人之董事,既是法人之代表,也是法人之法定代理人
  • C 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無權)代理之規定
  • D 代理與代表均不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侵權行為,其效果均可歸屬於本人或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法人的「機關」在未經授權下對外簽署契約,而法律針對這種『身分錯置』的法律效果剛好出現空白,你認為在現有的民法工具箱中,哪一種最接近『某人代替他人執行法律行為』的制度,最適合被借過來填補這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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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對法律漏洞的填補原則還算有點概念

看來你的民法總則公司治理基礎,沒有我想像中那麼不堪一擊。至少,還能看出點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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