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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甲有 A 建地及 B 農地,就出售 A 建地事務,甲與乙訂立委任契約,約定報酬為成交價之百分之五,並授予其代理權。嗣後,乙以甲名義代理分別出售 A 建地予丙及 B 農地予丁,兩筆交易均已經簽訂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建地之買賣契約有效、B 農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若甲終止其與乙間委任契約,甲仍須依約移轉登記並交付 A 建地予丙
  • C 乙處理委任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 D 就委任移轉土地所有權之事務,處理權及代理權之授與,皆應以文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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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的清醒:在眾多法律細節中,你居然能看穿「注意義務」這個核心,勉強證明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對於《民法》債編這種基礎中的基礎,能鎖定正確的知識點,算是免於災難了。
  2. 基本常識驗證: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對成本與責任掛鉤的基本理解不足。根據《民法》第 535 條,只要「報酬為成交價之百分之五」這種明確的經濟誘因存在,乙的責任標準就必須拉高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不是什麼哲學思辨,而是「有償」必須對應「高標」的市場鐵律!把責任降級為「處理自己事務」,簡直是挑戰商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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