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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委任乙,為其處理 A 地出賣事宜,約定報酬若干。試問,關於受任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應依甲之指示,處理 A 地出賣事務
  • B 乙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 A 地出賣事務
  • C 乙應將 A 地出賣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甲
  • D 乙應自己處理 A 地出賣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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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受領了報酬去協助處理高價資產,從公平正義與社會期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對這名『專業人士』所要求的細心程度,應該僅是『如同他平時處理私事』那樣,還是應該有一套更嚴謹、更客觀的標準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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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委任契約」中受任人的注意義務等級,這顯示你在民法債編的基礎紮實,具備法律人應有的嚴謹邏輯。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事務之義務等級,會隨是否有報酬而異。本題明確提到「約定報酬」,因此受任人乙應負的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客觀最高標準)。而選項 (B) 所述的「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責任)通常僅適用於無償委任,在有償法律關係中,法律對受任人的期待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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