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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過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得約定加重責任
  • B 民法上之過失,原則上乃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C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D 承租人就租賃物之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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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債之履行義務的層次,顯示你對於《民法》中「注意義務」的梯次架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法學思維的核心。
  2. 觀念驗證:民法上的過失責任以「抽象輕過失」(即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原則。根據《民法》第 432 條,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僅有在「無償」契約(如無償寄託)等特定情境下,法律才會調降義務至「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或僅就重大過失負責。選項 (D) 刻意放寬了承租人的責任,顯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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