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甲向乙車行租賃A車,約定於第七日晚上八時(最終營業時間)還車。還車當日甲因汽油用盡而無法準時還車,亦未通知乙遲延一事。甲為能隔日還車,遂將A車停在附近合法停車場,詎料當晚突發海嘯而將A車捲走滅失。試問,甲就A車保管,應負何種責任?
- A 具體輕過失責任
- B 抽象輕過失責任
- C 不可抗力責任
- D 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始須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位債務人已經錯過了約定的履行期限,法律為了懲罰這種「不準時」並保護債權人,會如何調整債務人對於「意外天災」的承擔程度?這種責任會比平常更輕鬆,還是會提升到連天災都要負責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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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在於給付遲延(Delay in performance)的法律效果:
- 義務狀態:甲未於約定時間還車,且無不可歸責之事由(汽油用盡屬個人疏失),正式進入「遲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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