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甲向乙車行租賃A車,約定於第七日晚上八時(最終營業時間)還車。還車當日甲因汽油用盡而無法準時還車,亦未通知乙遲延一事。甲為能隔日還車,遂將A車停在附近合法停車場,詎料當晚突發海嘯而將A車捲走滅失。試問,甲就A車保管,應負何種責任?
- A 具體輕過失責任
- B 抽象輕過失責任
- C 不可抗力責任
- D 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始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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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債務人已經錯過了約定的履行期限,法律為了懲罰這種「不準時」並保護債權人,會如何調整債務人對於「意外天災」的承擔程度?這種責任會比平常更輕鬆,還是會提升到連天災都要負責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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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向乙租賃A車並明定還車時間,甲未能於約定之第七日晚上八時準時還車,已構成債務給付遲延。依據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甲於遲延還車期間,將A車停放於停車場,隨後A車因突發海嘯而被捲走滅失,該海嘯乃屬不可抗力事由。因甲身為遲延中之債務人,對於遲延狀態中因不可抗力所致之A車滅失損害,依法仍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甲就A車之保管應負不可抗力責任,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