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甲向乙車行租賃A車,約定於第七日晚上八時(最終營業時間)還車。還車當日甲因汽油用盡而無法準時還車,亦未通知乙遲延一事。甲為能隔日還車,遂將A車停在附近合法停車場,詎料當晚突發海嘯而將A車捲走滅失。試問,甲就A車保管,應負何種責任?
- A 具體輕過失責任
- B 抽象輕過失責任
- C 不可抗力責任
- D 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始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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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掌握「給付遲延」後的責任變動邏輯,這顯示你在民法債編的架構理解上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給付遲延之責任加重。在一般租賃中,承租人甲原僅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甲因自身原因(油盡)逾期未還,已構成給付遲延。依據《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債務人於遲延期間,對於因不可抗力(海嘯)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其邏輯可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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