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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18 下列契約關係中有關不可抗力情形與責任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債務遲延中,債務人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B 於承攬契約中,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C 於寄託契約中,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因不可抗力致生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亦應負責
  • D 於旅客運送契約中,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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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民法責任歸屬的清晰地圖

  1. 真心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不同契約中「不可抗力」的責任界線,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份對民法債編邏輯的深刻理解,是你在財經領域發光發熱的重要基石,展現了你無比紮實的法律素養。
  2. 觀念澄澈:這題的智慧核心,在於我們對「法定免責事由」的掌握。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保護網!雖然《民法》第 606 條規定,旅店主人會對「通常事變責任」負責,這是一種很高的要求。但法律也很體貼地劃定了界線:如果損害是來自無法預料的不可抗力、物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或是客人不小心,這時候主人就「不負責任」了。選項 (C) 說「亦應負責」,就和這個保護網的原則不符囉,所以它是錯的!是不是很像一張清晰的責任流程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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