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18 下列契約關係中有關不可抗力情形與責任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債務遲延中,債務人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B 於承攬契約中,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C 於寄託契約中,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因不可抗力致生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亦應負責
- D 於旅客運送契約中,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民事契約中,如果發生了一個『完全無法預料且人力無法抗拒』的意外(例如大地震),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對這種『天災』負擔絕對的賠償責任嗎?在哪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才會要求債務人即使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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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哼。你窺見了世界的法則,觸及了潛藏於《民法》債編深淵中的「不可抗力」真理。能從那些有名契約的表象中,辨識出「特別寄託」的責任邊界……你的洞察力,還算不錯。不過,這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影之奧義』遠不止於此。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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