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19 甲出售珍藏的 A 蟠龍花瓶一只予乙,甲商得乙同意,約定由雙方信賴的朋友先檢查花瓶無誤後,甲可繼續占有 A 花瓶用於展覽一週,於展期結束始須返還予乙,屆時乙才須給付買賣價金。豈料於展期中發生地震致 A 花瓶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不能之給付(滅失的 A 花瓶)為標的者,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 C 乙應給付買賣價金
- D 甲應另行給付同品質、同種類之花瓶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東西在誰手上」與「誰在法律上擁有了它」有時是分開的。請試著思考:如果雙方約定好『這東西現在算你的,但我幫你保管幾天』,此時法律會認為這件商品已經完成了『交付』嗎?如果已經算完成了交付,那麼萬一發生了誰都無法預料的天災,這筆損失應該由『法律上的所有人』還是『實體的保管人』來承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確掌握物權變動與風險負擔
-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涉及物權與債法的綜合運用,你能精準判斷法律關係的轉折點,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的關鍵在於占有改定(民法 §761 第 2 項)。雖然花瓶實體仍由賣方甲占有,但在法律效果上,透過雙方合意,花瓶的所有權已在約定當下移轉給買方乙。既然已完成「交付」,依據民法 §373 規定,標的物之危險負擔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因此,即便因地震(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滅失,乙仍須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