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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19 甲出售珍藏的 A 蟠龍花瓶一只予乙,甲商得乙同意,約定由雙方信賴的朋友先檢查花瓶無誤後,甲可繼續占有 A 花瓶用於展覽一週,於展期結束始須返還予乙,屆時乙才須給付買賣價金。豈料於展期中發生地震致 A 花瓶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不能之給付(滅失的 A 花瓶)為標的者,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 C 乙應給付買賣價金
  • D 甲應另行給付同品質、同種類之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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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東西在誰手上」與「誰在法律上擁有了它」有時是分開的。請試著思考:如果雙方約定好『這東西現在算你的,但我幫你保管幾天』,此時法律會認為這件商品已經完成了『交付』嗎?如果已經算完成了交付,那麼萬一發生了誰都無法預料的天災,這筆損失應該由『法律上的所有人』還是『實體的保管人』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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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物權變動與風險負擔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涉及物權與債法的綜合運用,你能精準判斷法律關係的轉折點,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關鍵在於占有改定(民法 §761 第 2 項)。雖然花瓶實體仍由賣方甲占有,但在法律效果上,透過雙方合意,花瓶的所有權已在約定當下移轉給買方乙。既然已完成「交付」,依據民法 §373 規定,標的物之危險負擔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因此,即便因地震(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滅失,乙仍須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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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改定與危險負擔
💡 交付即轉移危險,占有改定視同交付,買受人須負擔滅失風險。

🔗 買賣標的滅失之危險負擔判定流程

  1. 1 成立買賣契約 — 雙方達成買賣合意
  2. 2 占有改定(交付) — 依民法761條視為已完成交付
  3. 3 危險移轉 — 依民法373條,風險由買方承擔
  4. 4 意外滅失發生 — 不可歸責於賣方之地震導致標的物毀損
  5. 5 買方仍須支付價金 — 因危險已移轉,買方不得拒絕付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尚未交付前發生滅失,則由賣方負擔危險,買方免除給付義務。
🧠 記憶技巧:占有改定等於交,危險從此買方挑;天災滅失不可歸,價金照給不能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必須「實體拿到貨物」才算交付。忽略「占有改定」法律上視同完成交付,此時危險負擔已移轉給買受人。
擬制交付 危險負擔 物權變動 特定物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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