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受任人處理有償委任事務之義務
  • B 承租人保管租賃物之義務
  • C 贈與人就其贈與物之瑕疵擔保義務
  • D 借用人保管借用物之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漂亮?哼,也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這不過是民法債編中,關於「注意義務」這個基本經濟邏輯的應用罷了。

  1. 市場機制與責任分級:法律中的「義務」說穿了,就是對資源配置與風險承擔成本的規定。最高階的責任——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通常發生在那些有「對價關係」的市場行為中。你付出了代價,自然期待對方提供最高的服務標準,這就是經濟效益。選項 (A)、(B) 皆屬有償契約,要求高標準是理所當然。甚至 (D) 這個看似「無償」的借貸,其本質也是為了保障資產所有者的權益,避免資源無謂損耗,所以對借用人課予高義務,這符合誘因原則。
  2. 成本效益分析:至於 (C) 的「贈與」?那根本是單純的「資源轉移」,而非具備經濟對價的交易行為。法律可沒那麼無聊,要求一個單純分享資源的人去負擔最高等級的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這才是符合成本效益的最低要求,否則誰還願意慷慨解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